关于印发《宜昌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宜昌市农业局
  • 发布单位: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
    2017-10-23

关于印发《宜昌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创)局、农业(农林水)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现将《宜昌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宜昌市农业局

                         20171017


宜昌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6号)精神,引导全市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基层一线开展科技创业和服务,实施科技扶贫,推进“四化同步”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湖北省第十一次、宜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富民为本、项目引导、典型示范、尊重首创”的原则,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目标,把先进实用技术和品种带到农村,以培育和发展我市农业支柱产业为主线,有效集成资源,扶优扶强,不断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全产业链增值和品牌化发展,为我市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不断扩大全市县(市、区)、农业园区、农业企业、“星创天地”和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科技特派员覆盖面,加快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实现培养一批创新创业人才、破解一批技术难题、推广一批科技成果、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扶持一批特色优势产业的“五个一”目标,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特色鲜明的全市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业科技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坚持把提升农业和产业技术的创新能力水平作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基础性任务来抓。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农技推广机构、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村科技创新及服务组织,开展农业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新品种新装备推广。发挥科技特派员的技术优势,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与各级创新平台、专家工作站、农业科技园、科技示范基地、科普示范村、农业科技示范户的紧密结合,面向农村开展长期稳定的技术服务。

  (二)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支撑水平。重点围绕科技特派员创新和创业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现实需要,积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在良种培育、新型肥药、农产品精深加工及贮存、疫病防控、质量检验、设施农业、农业物联网和农业装备智能化、土壤改良、旱作节水、节粮减损、食品安全以及农村民生等方面,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推进力度。鼓励法人科技特派员以团队形式整合力量,引领农业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地方与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共建协作育人机制,将政策引导、研究开发、实践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为农村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三)加快推动农村科技创业。鼓励科技特派员围绕全市农业六大特色产业和四大新兴产业探索可持续增值链和品牌化发展道路;围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村文化产业、乡村旅游业、健康产业等开展创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特派员牵头创办、领办、协办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涉农企业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充分发挥农业“星创天地”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创业示范、技术培训、企业孵化、成果转化等多种方式,引导大学生、退伍转业军人、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各类主体开展创新创业。

  (四)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推进科技扶贫行动,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包村联户”,实施精准扶贫。鼓励各县(市、区)就近就便向当地贫困村选派县级科技特派员,发挥其熟悉情况、服务便捷的优势,开展创业式扶贫,提升贫困村内生发展动力和持续发展潜力。鼓励科技特派员充分发挥全国互联互通的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信息平台作用,发展“物联网+”模式,促进贫困地区特色农产品、食品、传统手工业等“走出去”。

  三、选派原则和条件

  (一)选派对象。选派对象包括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业学校和企业人员,农村乡土人才、农民致富带头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等各类人才。行政单位工作人员不能申报科技特派员。

  (二)选派原则。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政策优惠,项目带动,双向选择,利益共享的原则。

  (三)选派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特长、技能和实践经验。

  (四)选派时限。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原则上为 2年,以确保科技特派员派驻人员相对固定,有利于帮扶措施的延续性,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加强区域科技创新的重要抓手,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深入开展。注重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动协作、搭建平台,共同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深入实施。

  (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全市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注重统筹资金保障科技特派员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补助等。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可通过直接资助、专项补助、保费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形式进行支持。鼓励金融、保险等机构面向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创新,鼓励各类基金投资机构及个人为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三)落实科技特派员选派激励政策。在基层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和服务的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按有关规定派出期间人事和工资关系、福利待遇不变,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选派工作经历列入科技人员的基层工作经历。对年度科技服务工作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优秀档次的科技特派员,在职称评审、晋升以及各类评先评优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和倾斜。对离岗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科技特派员,根据有关政策,5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期满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四)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村科技创业,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选派为科技特派员,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离岗开展创业和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其所有。建立和完善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为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提供贷款融资,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五)加强宣传表彰。鼓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加大新闻媒体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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