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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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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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2-12-30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宜昌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宜昌市科技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21227

 

宜昌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宜昌市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评审、项目结题验收以及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库主要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中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熟悉国家法规和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对产业发展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把握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信息资源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由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两大类组成,其中,技术专家分为先进制造、电子信息、材料化工、新能源、高技术服务、生物医药、资源环境、临床医学、粮棉油、林果茶蔬、畜禽水产、农业信息化等12类一级技术领域,细分为75类二级技术领域;管理专家分为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2类一级管理领域,细分为9类二级管理领域。

  第六条原则上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原则,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很强的保密观念。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正高二级、三级可放宽至65周岁。

  (三)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研究工作5年以上,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或规律。

  技术专家: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技术专家需具备正高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专家需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获得者。

  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需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职称或银行相关业务部门主管;项目管理专家为发改、经信、财政、税务、金融、高校等项目管理部门正科级及以上干部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团队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主要管理人员。

  (四)无学术道德问题,无违纪、违法和严重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按照通知的要求,填写专家信息,报送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

  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对辖区内企业、科研院所专家信息进行核实后,汇总推荐至市科技局;中省在宜和市直单位、高校、经济管理部门、各相关协会对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直接推荐至市科技局。临床医学领域专家不受理申报,由市医学会择优推荐。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八条 专家个人负责填报所有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推荐单位负责审核申报专家是否符合入库条件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专家申报技术领域一级目录不超过1个,二级目录不超过2个。

  专家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常年征集、定期审核的方式完善入库专家资料;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推荐单位按照部署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本人信息进行核对、补充。

  第九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审活动的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专家自动退出专家库:

  (一)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

  (二)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重处分;

  (三)学术失范。

  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退出专家库由个人提出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审核调整;专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市科技局。

  第四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因项目评审、结题验收、评价奖励等管理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应在专家使用前一天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如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非在库专家,专家使用部门需上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项目评审咨询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专家使用部门明确提出专家组结构、回避要求等,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候选专家分AB两组,原则上A组为优先候选专家、B组为后补候选专家,在A组专家不能参加的情况下,B组专家递补。专家使用申请表、抽取登记表均一式两份,经办人、市科技局机关纪委现场签字后,由专家使用部门、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科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不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申报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三)近两年内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牵头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四)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三条专家使用部门在评审前组织专家签订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廉洁纪律,与被评项目不存在需回避的情况等。

  第十四条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通过使用部门评价、专家相互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后续专家使用参考。

  第五章 监督评估与罚则

  第十五条 专家推荐单位要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向专家通报专家库工作进展、宣传科技和计划管理政策;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评审资格。对徇私舞弊者予以通报,并公开相关信息,取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技情报研究所、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科创局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可按照专家抽取与使用的管理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申请使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净化科研风气,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规范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宜昌市科技局以市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的项目,以及中央和省级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并由市科技局管理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失信行为记录,是指市科技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程序对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存在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

  第四条 本规定的记录对象包括参与科技项目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与认定、科研信用信息的记录与管理,接受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与申诉。

   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与认定,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科研信用信息的记录与管理。

  第二章 失信行为界定

  第六条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人员、承担单位或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及监督评估等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二)故意以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明确不予重复支持的项目;

   (三)未按规定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未按任务书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

   (四)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以上,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

   (五)发现本单位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处理和上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人员、承担单位或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项目承担资格;

   (二)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

   (三)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隐瞒、迁就、包庇、纵容严重失信行为;

   (四)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五)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科研经费;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七)不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无故逾期2年以上; 无正当理由不退还按规定应退财政科技专项经费,逾期半年以上;

   (八)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九)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

   (十)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第九条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的下列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或办法,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或代评;

   (二)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在不掌握情况、不了解内容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或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条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资格;

  (二)利用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三)故意违反回避原则,隐瞒利益冲突;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过程和结果;

  (五)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漏与咨询评审评估内容有关的技术、商业秘密;

   (六)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或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意见;

   (七)抄袭、剽窃咨询评审评估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认真履行科技服务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二)在咨询评审评估等服务中,发现科技项目活动存在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制止、处理和上报。

  第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资格或业务;

   (二)擅自委托他方代替开展科技相关咨询、评审、审计、验收等工作;

   (三)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手段牟取利益;

   (四)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或失实的第三方结论;

   (五)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规定,泄漏与服务有关的技术、商业秘密;

   (六)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对具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一般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经市科技局认定或查处的,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由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期为两年。惩戒期内发生的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期由科技局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建立宜昌市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对经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惩戒期限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

  责任主体为法人和机构的,根据处理决定,记录信息还应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对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对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相关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认定的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复查申诉。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科技局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申诉及复查期间,失信行为暂不记入宜昌市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以及咨询评审专家遴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确定等工作中,把科研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进行重点监督。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取消其在惩戒期内申请、参与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条科研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惩戒期满后自动移出失信记录名单;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惩戒期满后,由责任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移出申请,经核实整改到位的,可移出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级查处生效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及相关信息书面报送市科技局,经审核认定后记入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对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汇交至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湖北省科研诚信记录管理信息平台,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版)》的相关措施实行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科研信用信息为科技局掌握使用,严格执行信息发布、查询、获取、修改等权限。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可按程序利用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对本级科技活动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审核。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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